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06-1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8日,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系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住兰州市红古区。
2017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部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和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红古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红古区实施方案》)。
 
《红古区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乡镇要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草原承包到户等工作。
 
2012年4月,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成立了平安镇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被告人张某某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平安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给平安镇所涉的的河湾村、岗子村、复兴村等10个行政村村委安排此项工作时,被告人张某某不正确行使职权,并违反政策规定,在明知各村没有实际承包大面积草原并进行放牧的情况下,致各村将申请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各村村务开支。
 
平安镇所涉河湾村、岗子村、复兴村等10个行政村共计上报草原承包大户26人。
 
张某某根据各村所报承包大户名单安排工作人员填写虚假的《草原承包合同书》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上报红古区农牧局签发。
 
2012年至2016年,红古区财政依据平安镇上报的所辖各村承包草原大户名单发放补助奖励资金645900.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平党发[2009]23号文件、红补奖办发[2012]3号文件、红补奖办发[2012]4号文件、红政办发[2012]16号文件、红政办发[2012]17号文件、红政办发[2012]79号文件、平政发[2012]80号文件、红农发[2012]169号文件、红财发[2012]399号文件;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证明;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培训班签到册、草改工作安排;红古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数据一览表、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平安村、若连村、复兴村、河湾村、上滩村、夹滩村、张家寺村、中和村、仁和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草地分配方案;平安镇上滩村、夹滩村、河湾村、复兴村、平安村草地承包转包协议;补贴申请录入(正式表);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收条;户籍证明;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财政所记账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平安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禁牧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成功清单、平安镇有关草畜平衡和禁牧补助相关财务资料;证人刘某1、刘某2、刘某3、苏某某、张某1、达某某、张某2、陈某某、党某某、张某3、翟某1、张某4、张某5、鲁某1、鲁某2、鲁某3、梁某某、鲁某4、王某1、周某某、吴某某、唐某、李某1、李某2、瞿某2、王某2、刘某4、张某6、张某7、鲁某5、张某8、张某9、韩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张某10、王某3、李某3、黄某某、苗某某、鲁某6、王某4、张某11、张某12、苗某、黄某某的证词;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政策过程中,不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属情节轻微。
 
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态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职,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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