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开办黄色网站“8090试试影院”,网站内有大量淫秽视频,无需注册可直接观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网站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开办黄色网站“8090试试影院”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开办黄色网站“8090试试影院”,网站内有大量淫秽视频,无需注册可直接观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网站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开办黄色网站“8090试试影院”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 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 被告人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 被告人覃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