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男。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2009年7月份在家中使用互联网在网上建立了名为“东有高清电影网”的网站,并在该网站上设置淫秽电影点播,供他人观看。
后经鉴定,该网站共有淫秽电影82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平公鉴字(2009)第8号鉴定结论,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2009年7月份在家中使用互联网在网上建立了名为“东有高清电影网”的网站,并在该网站上设置淫秽电影点播,供他人观看。
后经鉴定,该网站共有淫秽电影82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平公鉴字(2009)第8号鉴定结论,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0年2月7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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