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岁。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09年3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协助陈才友(另案处理)维护“XXXXX”黄色网站,通过互联网发帖、链接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共46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报案人陈XX陈述;证人陈XX证言;QQ聊天发帖纪录;开封市公安局汴公鉴(2009)003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安溪县公安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09年3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协助陈才友(另案处理)维护“XXXXX”黄色网站,通过互联网发帖、链接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共46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报案人陈XX陈述;证人陈XX证言;QQ聊天发帖纪录;开封市公安局汴公鉴(2009)003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安溪县公安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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