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XXXXXX9517,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工作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X区XXX街46号附22号7-4号,现住重庆市XX区XX路20号2幢4-2号。
2012年9月9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道平,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道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互联网名为“AV狼”的网站上,注册名为“wa—haha”的帐号。
2012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用该帐号在网站上发表名为《我只发美女!!!》等37部淫秽视频和图片。
其中,《我只发美女!!!》等7个帖子上的图片和淫秽图片,被点击数达7万余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彭涛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淫秽物品登记表、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制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某某坦白认罪,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还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012年9月9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道平,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道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互联网名为“AV狼”的网站上,注册名为“wa—haha”的帐号。
2012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用该帐号在网站上发表名为《我只发美女!!!》等37部淫秽视频和图片。
其中,《我只发美女!!!》等7个帖子上的图片和淫秽图片,被点击数达7万余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彭涛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淫秽物品登记表、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制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某某坦白认罪,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还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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