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男。
201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男。
201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程某犯倒卖文物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调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某某在朋友刘某某手机上看到两张古铜镜的微信照片,遂通过刘某某与铜镜持有人魏某取得联系,谈定以三万元购得该两枚古铜镜,之后与被告人程某预谋寻找买家高价出售。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程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微信名为“君临天下”的买家,并商定好交易地点,欲以15万的价格出售。
被告人邓某某拿到铜镜后于10月16日晚21时许,与被告人程某来到本市金花北路金花饭店内,准备将两枚铜镜(经鉴定:唐代月宫双鸾纹葵花形铜镜一枚,系国家三级文物;南宋-元年间,双鱼莲花纹具柄铜镜一枚,系国家三级文物)予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将上述两枚古铜镜查获。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唯上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查获的两枚古铜镜,由收缴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男。
201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程某犯倒卖文物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调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某某在朋友刘某某手机上看到两张古铜镜的微信照片,遂通过刘某某与铜镜持有人魏某取得联系,谈定以三万元购得该两枚古铜镜,之后与被告人程某预谋寻找买家高价出售。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程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微信名为“君临天下”的买家,并商定好交易地点,欲以15万的价格出售。
被告人邓某某拿到铜镜后于10月16日晚21时许,与被告人程某来到本市金花北路金花饭店内,准备将两枚铜镜(经鉴定:唐代月宫双鸾纹葵花形铜镜一枚,系国家三级文物;南宋-元年间,双鱼莲花纹具柄铜镜一枚,系国家三级文物)予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将上述两枚古铜镜查获。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程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唯上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查获的两枚古铜镜,由收缴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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