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
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八斤,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
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豪、朱冬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国强(在逃)、赵飞云(又名赵低溜,已经判刑)等人预谋后,先后将开封县半坡店乡马场村西地的马场汉墓群内的石老鳖(石龟、学名??粒?⑹??谧摺1桓嫒撕?芤?000元的价格将石龟买走,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又以13000元卖给孔发展,从中谋取暴利。
被告人张某某将石碑拉走藏匿。
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交文物部门保管。
经鉴定,上述两件皆为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飞云、王文才的供述,证人姚XX、孔XX、陈XX等人的证言,文物鉴定结论,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均认真态度较好,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八斤,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
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豪、朱冬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国强(在逃)、赵飞云(又名赵低溜,已经判刑)等人预谋后,先后将开封县半坡店乡马场村西地的马场汉墓群内的石老鳖(石龟、学名??粒?⑹??谧摺1桓嫒撕?芤?000元的价格将石龟买走,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又以13000元卖给孔发展,从中谋取暴利。
被告人张某某将石碑拉走藏匿。
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交文物部门保管。
经鉴定,上述两件皆为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飞云、王文才的供述,证人姚XX、孔XX、陈XX等人的证言,文物鉴定结论,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均认真态度较好,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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