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
因本案于2011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惠英。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俞某因承包建筑工程,在外欠了大量的债务。
2009年4月份,被告人俞某欲成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法人代表为其本人的浙江久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因其自己没有注册资金,遂决定以向他人借款1000万,待注册成功后即将资金抽走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并委托嘉善县诚洲企事业登记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后被告人俞某通过上述欺诈手段于2009年4月17日骗取了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浙江久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该注册所需1000万款项即被抽逃。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佳凤、费剑刚、史婷婷、李敏文、吕英、宋祥、王夏忠、金建波的证言,借款合同及借条,进帐单四份,转帐凭条,对账单,明细对帐查询单,浙江久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嘉善县人民法院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数额巨大,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俞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再平
人民陪审员吴善良
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薛宇炎
被告人俞某。
因本案于2011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惠英。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俞某因承包建筑工程,在外欠了大量的债务。
2009年4月份,被告人俞某欲成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法人代表为其本人的浙江久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因其自己没有注册资金,遂决定以向他人借款1000万,待注册成功后即将资金抽走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并委托嘉善县诚洲企事业登记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后被告人俞某通过上述欺诈手段于2009年4月17日骗取了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浙江久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该注册所需1000万款项即被抽逃。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佳凤、费剑刚、史婷婷、李敏文、吕英、宋祥、王夏忠、金建波的证言,借款合同及借条,进帐单四份,转帐凭条,对账单,明细对帐查询单,浙江久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材料,嘉善县人民法院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数额巨大,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俞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再平
人民陪审员吴善良
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薛宇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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