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03-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3)112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红、韩荣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垫付注册资金300万元,骗取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在通过验资后的次日,张某甲将全部注册资本金转出。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且有证人张某甲、刘某、张某乙、孙某等4人证言,枣庄明伟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手续一宗、枣庄明伟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对账单、枣庄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枣中实验字(2009)第599号
验资报告、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
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判长孙茂林审判员张涛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员刘晶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许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石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被告人王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被告人项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 被告人陈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