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女。
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原志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健,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原志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系珠海市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为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被告人程某以支付人民币18000元手续费的方式找人垫资人民币120万元做虚假验资。
2011年11月10日通过验资后,被告人程某于2011年11月11日将120万元验资款全部转走。
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程某以其个人出资120万元人民币的名义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增资申请。
2011年11月21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珠海市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有的30万元人民币增资至150万元人民币。
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程某到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解某某、江某、梁某某的证言,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申请书,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到案情况说明,验资通知书,实收资本明细表,银行存款日记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4、本案刚达到立案标准,也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程某为增加珠海市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雇请他人垫资(在工商登记前转走)虚报注册资本,应认定为主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莫伟文
代理审判员彭帅
人民陪审员容冰龙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栾丽霞
被告人程某,女。
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原志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健,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原志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系珠海市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为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被告人程某以支付人民币18000元手续费的方式找人垫资人民币120万元做虚假验资。
2011年11月10日通过验资后,被告人程某于2011年11月11日将120万元验资款全部转走。
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程某以其个人出资120万元人民币的名义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增资申请。
2011年11月21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珠海市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有的30万元人民币增资至150万元人民币。
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程某到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解某某、江某、梁某某的证言,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申请书,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到案情况说明,验资通知书,实收资本明细表,银行存款日记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4、本案刚达到立案标准,也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程某为增加珠海市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雇请他人垫资(在工商登记前转走)虚报注册资本,应认定为主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莫伟文
代理审判员彭帅
人民陪审员容冰龙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栾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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