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为取得国家补助资金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审查起诉

2018-03-0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全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潘某某为取得2014年度的国家粮食现代物流项目补助资金,伪造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及伪造虚假的全椒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全椒县**有限公司50万吨散粮中转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环评【2014】44号)的文件,委托滁州市工程咨询院编纂制作了《全椒县**有限公司50万吨散粮中转库建设项目》,致全椒县**有限公司顺利通过评审,于2015年2月获得国家补助资金400万元。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全椒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文与全椒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关于全椒县**有限公司50万吨散粮中转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的“全椒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文与全椒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取得国家补助资金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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