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5月2日被鄂尔多斯公安局康巴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易某某为方便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在呼和浩特市通过街面“小广告”找人伪造了**县公证处公章、公证处公证员**手章、**县社会保障中心公章及**县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各一枚。
2017年4月,易某某又通过微信找人制作了七份河北省**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并将伪造的公章加盖在了其伪造的公证书、**县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县社会保障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等多份证明材料上,准备将这些伪造的证明材料用于“通史至城川二级旅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段)施工一标段、二标段”工程项目的投标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书证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扣押决定书;8、归案经过;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为方便公司投标,伪造**县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并用伪造的公章加盖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上,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伪造**县公证处公章和临漳县社会保障中心公章,并将伪造的公章加盖公证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等多份证明材料中,侵犯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易某某为方便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在呼和浩特市通过街面“小广告”找人伪造了**县公证处公章、公证处公证员**手章、**县社会保障中心公章及**县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各一枚。
2017年4月,易某某又通过微信找人制作了七份河北省**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并将伪造的公章加盖在了其伪造的公证书、**县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县社会保障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等多份证明材料上,准备将这些伪造的证明材料用于“通史至城川二级旅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段)施工一标段、二标段”工程项目的投标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书证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扣押决定书;8、归案经过;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为方便公司投标,伪造**县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并用伪造的公章加盖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上,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伪造**县公证处公章和临漳县社会保障中心公章,并将伪造的公章加盖公证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等多份证明材料中,侵犯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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