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1********,汉族,专科文化,昆明通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销售顾问,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17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7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提升销售业绩,多次向唐姓“黄牛”(另处)提供客户身份信息以便制做假冒的昆明市西山区等地居住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而多次积极提供制证信息以取得假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7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提升销售业绩,多次向唐姓“黄牛”(另处)提供客户身份信息以便制做假冒的昆明市西山区等地居住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而多次积极提供制证信息以取得假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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