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澄城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自2010年2月成立西安市方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来,接受多家公司委托,采取购买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为公司设立提供代办验资、代为申请设立、代领营业执照等全部申请设立公司的手续,虚报注册资本共计1150万元,向这些代为申请登记的公司收取手续费共计481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收取李某258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陕元通验字[2010]082504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顺博装饰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查,验资报告中尾号为0693的出资账户不存在。
2、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收取王某155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陕元通验字[2010]081103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泽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3、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收取张某2180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代为注册成立西安凯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4、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收取苏某50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陕元通验字[2010]091502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中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经查,验资报告中尾号为0805的出资账户不存在。
5、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雷某某收取姚某80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陕元通验字[2010]102702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长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查,验资报告中尾号为0045的出资账户不存在。
6、2010年11月,被告人雷某某收取郝某5800元手续费后,在其为未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中兴华验字(2010)第7-001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西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查,验资报告中尾号为7198的出资账户不存在。
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材料、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单;2、证人薛某、朱某、陈某、张某1、李某1、赵某、唐某、苏某、李某2、赫某、王某1、姚某、高某、杨某、张某2、杜某、李某3、畅某、王某2、党某、桂某、李某4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接受他人委托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唯被告人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已缴纳六万元,其余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48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兰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宏波
打印:相丽华校对:毛宏波年月日送达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澄城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自2010年2月成立西安市方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来,接受多家公司委托,采取购买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为公司设立提供代办验资、代为申请设立、代领营业执照等全部申请设立公司的手续,虚报注册资本共计1150万元,向这些代为申请登记的公司收取手续费共计481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收取李某258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陕元通验字[2010]082504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顺博装饰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查,验资报告中尾号为0693的出资账户不存在。
2、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收取王某155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陕元通验字[2010]081103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泽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3、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收取张某2180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代为注册成立西安凯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4、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收取苏某50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陕元通验字[2010]091502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中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经查,验资报告中尾号为0805的出资账户不存在。
5、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雷某某收取姚某8000元手续费后,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陕元通验字[2010]102702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长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查,验资报告中尾号为0045的出资账户不存在。
6、2010年11月,被告人雷某某收取郝某5800元手续费后,在其为未资的情况下,购买虚假的中兴华验字(2010)第7-001号验资报告,代为注册成立西安西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查,验资报告中尾号为7198的出资账户不存在。
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材料、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单;2、证人薛某、朱某、陈某、张某1、李某1、赵某、唐某、苏某、李某2、赫某、王某1、姚某、高某、杨某、张某2、杜某、李某3、畅某、王某2、党某、桂某、李某4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接受他人委托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唯被告人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已缴纳六万元,其余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48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兰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宏波
打印:相丽华校对:毛宏波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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