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邱某某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

2018-02-08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74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9月7日被拘留,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起,被告人邱某某在位于本市XX区XX街**街**号**楼其经营的**书店,以人民币0.5元-2元/部的价格为他人复制淫秽视频牟利。同年9月6日16时许,邱某某在上址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为陈某某复制淫秽视频21部,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内有淫秽视频1638部的台式电脑1套及电影目录3本。经鉴定,上述视频中有淫秽性交影像。
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台式电脑、赃款照片;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淫秽影片目录、影片视频截图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
5、勘验、搜查及辨认笔录;
6、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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