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陆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陆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陆某的工作单位给陆某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陆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陆某的工作。陆某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陆某打来的电话,并告知陆某,徐某某已外出。后陆某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陆某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后陆某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陆某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陆某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同月23日22时许,陆某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转告其母亲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陆某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陆某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陆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情况,以(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陆某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陆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陆某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陆某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陆某抓获归案;陆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陆某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陆某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陆某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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