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康某某近亲属(系康某某母亲XXX)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康某某涉嫌犯强奸罪二审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总观点:本案据以定罪的讯问笔录未依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收集,不能排除系非法手段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有证人证言中,均未在询问之初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证言有瑕疵,且梅某某、康某某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蒋某的证言存在多出无法排除的矛盾,真实性较低,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康某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康某某无罪。
第一部分 一审判决逻辑简要分析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及认定逻辑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强奸事实的存在,刘某的证言证实梅某某证言的真实性;
3、证人康某某父母的证言证言康某某发生强奸未遂的行为通知父母解决问题。
4、结合被害人肖某的陈述以及伤情照片、门诊病历等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
二、一审认定证据的属性及证明目的错误
1、伤情照片、门诊病历不能证明本案康某某是否实施强奸行为,不属于直接证据,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详见下文第三部分第二大点。
2、康某某父母的证言不能证实强奸事实的存在。
康某某父母的所有证言稳定一致,仅能证实下列内容:
第一,康某某父母在不知道案件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维护儿子的心态符合生活常理。
第二,康某某父母的证言仅能证实两人到达出租房内,是听蒋某说“康某某欲强奸自己”,而不是听康某某说“自己强奸未遂,让父母去解决问题。”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康某某父母的证言证实,康某某发生强奸未遂的行为通知父母来解决问题”系逻辑颠倒,偷换概念。根据“事后蒋某告知康某某父母被强奸”替换为“康某某主动告知父母强奸”不仅康某某父母的证言不能印证,在案其他证据同样不能印证。
3、证人梅某某的证言系被害人蒋某事后告知,并非梅某某亲眼看到康某某强奸蒋某,因此,证人梅某某的证言仅能证明蒋某告知梅某某自己被强奸,但是不能证实强奸事实的存在。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康某某近亲属(系康某某母亲XXX)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康某某涉嫌犯强奸罪二审辩护人,结合本案证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总观点:本案据以定罪的讯问笔录未依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收集,不能排除系非法手段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有证人证言中,均未在询问之初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证言有瑕疵,且梅某某、康某某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蒋某的证言存在多出无法排除的矛盾,真实性较低,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康某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康某某无罪。
第一部分 一审判决逻辑简要分析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及认定逻辑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强奸事实的存在,刘某的证言证实梅某某证言的真实性;
3、证人康某某父母的证言证言康某某发生强奸未遂的行为通知父母解决问题。
4、结合被害人肖某的陈述以及伤情照片、门诊病历等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
二、一审认定证据的属性及证明目的错误
1、伤情照片、门诊病历不能证明本案康某某是否实施强奸行为,不属于直接证据,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详见下文第三部分第二大点。
2、康某某父母的证言不能证实强奸事实的存在。
康某某父母的所有证言稳定一致,仅能证实下列内容:
第一,康某某父母在不知道案件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维护儿子的心态符合生活常理。
第二,康某某父母的证言仅能证实两人到达出租房内,是听蒋某说“康某某欲强奸自己”,而不是听康某某说“自己强奸未遂,让父母去解决问题。”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康某某父母的证言证实,康某某发生强奸未遂的行为通知父母来解决问题”系逻辑颠倒,偷换概念。根据“事后蒋某告知康某某父母被强奸”替换为“康某某主动告知父母强奸”不仅康某某父母的证言不能印证,在案其他证据同样不能印证。
3、证人梅某某的证言系被害人蒋某事后告知,并非梅某某亲眼看到康某某强奸蒋某,因此,证人梅某某的证言仅能证明蒋某告知梅某某自己被强奸,但是不能证实强奸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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