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住忠县**镇**街**号。因赌博于2011年2月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停靠在忠县石宝镇凉水村、万松村等地的村支路上自己的渝F5****现代牌越野车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停靠在忠县石宝镇凉水村的村支路上自己的渝F5****现代牌越野车内,容留马某某、许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 2017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停靠在忠县石宝镇凉水村“烟花爆竹厂库”附近的村支路上自己的渝F5****现代牌越野车内,容留马某某、许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 2017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停靠在忠县石宝镇万松村小地名“高台子”附近的村支路上自己的渝F5****现代牌越野车内,容留马某某、许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执行时间从2017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在2017年12月8日立案后,到忠县拘留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首次讯问,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渝F5****越野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许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王某某、证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17年12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住忠县**镇**街**号。因赌博于2011年2月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停靠在忠县石宝镇凉水村、万松村等地的村支路上自己的渝F5****现代牌越野车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停靠在忠县石宝镇凉水村的村支路上自己的渝F5****现代牌越野车内,容留马某某、许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 2017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停靠在忠县石宝镇凉水村“烟花爆竹厂库”附近的村支路上自己的渝F5****现代牌越野车内,容留马某某、许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 2017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停靠在忠县石宝镇万松村小地名“高台子”附近的村支路上自己的渝F5****现代牌越野车内,容留马某某、许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执行时间从2017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在2017年12月8日立案后,到忠县拘留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首次讯问,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渝F5****越野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马某某、许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王某某、证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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