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小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5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8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8日转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仙桃市宏泰小区门前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盘查,因刘某某有吸毒前科,公安民警遂对刘某某居住的**小区内房屋进行搜查,查获刘某某使用的黑色手提包内藏有一“兰州”牌香烟烟盒,盒内含有刘某某存放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俗称“麻果”共计45片,重4.2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袋(俗称“冰毒”,重8.5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毒品入库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 (黄)公(刑)鉴(化)字[2017]178号毒品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昌力
2017年10月11日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仙桃市宏泰小区门前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盘查,因刘某某有吸毒前科,公安民警遂对刘某某居住的**小区内房屋进行搜查,查获刘某某使用的黑色手提包内藏有一“兰州”牌香烟烟盒,盒内含有刘某某存放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俗称“麻果”共计45片,重4.2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袋(俗称“冰毒”,重8.5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毒品入库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 (黄)公(刑)鉴(化)字[2017]178号毒品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昌力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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