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沙溪镇**大街**某某*号。2019年3月25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某将购买的毒品4小包存放在其位于我市沙溪镇**大街**某某*号的住宅内。同年3月25日下午4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内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当场在二楼房间的床头柜缴获毒品4小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2.06克)。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某某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二О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某将购买的毒品4小包存放在其位于我市沙溪镇**大街**某某*号的住宅内。同年3月25日下午4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内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当场在二楼房间的床头柜缴获毒品4小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2.06克)。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某某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二О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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