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1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号。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杜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宫某某从“胖哥”(真实姓名不详)处以人民币4,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大包甲基本丙胺(冰毒)。宫某某将甲基苯丙胺分出两小包放在身上欲吸食,剩余甲基苯丙胺放在其驾驶的白色奇瑞E3轿车后备箱内。2017年3月10日,宫某某驾车携带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宫某某身上、车后备箱内查获的疑似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33.26克。
 
经侦查,被告人宫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在杜蒙县吉禾佳苑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宫某某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受案登记表、杜蒙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杜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杜蒙县公安局出具的称重笔录等;
2.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7】224号检验报告;
4.杜蒙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吕龙军   
检察员:王兴伟   
2017年5月5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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