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物流公司业务经理,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镇**路**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4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找到时任襄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大厅**号窗口登记审核岗民警黄某某,让黄某某帮忙修改办理转入登记的外籍半挂车的相关技术参数,黄某某予以答应。从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郭某某代表襄阳**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襄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襄阳**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襄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襄阳**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五家公司多次找到黄某某,共计办理转入登记的外籍半挂车274台,其中黄某某按照郭某某要求违规修改增大车辆总质量、整备质量和额定载质量等数据的外籍转入半挂车221台,此221台车郭某某按每台车2000元的标准给黄好处费。2013年5月至11月,郭某某代表五家公司共给予黄某某行贿人民币575600元,其中以现金行贿黄某某两次,共计人民币26000元,以银行转款方式行贿黄某某四十七次,共计人民币549600元。
同时,为使上述五家公司名下的外籍半挂车在转入襄阳落户时可以违反规定不到襄阳市车管所检测线外检,郭某某找到时任襄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外检民警李某某,希望给与关照。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上述五家公司共计160台外籍转入半挂车申请外检,李某某均在外籍半挂车未实地到襄阳市车辆管理所检测线外检的情况下,直接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合格帮助车辆通过外检。郭某某以每台车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李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同时查明,黄某某经办**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137台,其中李某某外检60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29万余元;黄某某经办**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66台,其中李某某外检64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14万余元;黄某某经办**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54台,其中李某某外检40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11万余元;黄某某经办**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14台,其中李某某外检14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3万余元;**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3台,其中李某某外检3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0.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银行往来明细表及相关凭证、襄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聘请书及企业信息表、机动车档案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公司、**公司、**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被告人郭某某系上述三家公司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代表襄阳**运输有限公司行贿29万余元,代表襄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行贿14万余元,代表襄阳**物流有限公司行贿11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帆
2014年12月18日
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4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找到时任襄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大厅**号窗口登记审核岗民警黄某某,让黄某某帮忙修改办理转入登记的外籍半挂车的相关技术参数,黄某某予以答应。从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郭某某代表襄阳**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襄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襄阳**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襄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襄阳**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五家公司多次找到黄某某,共计办理转入登记的外籍半挂车274台,其中黄某某按照郭某某要求违规修改增大车辆总质量、整备质量和额定载质量等数据的外籍转入半挂车221台,此221台车郭某某按每台车2000元的标准给黄好处费。2013年5月至11月,郭某某代表五家公司共给予黄某某行贿人民币575600元,其中以现金行贿黄某某两次,共计人民币26000元,以银行转款方式行贿黄某某四十七次,共计人民币549600元。
同时,为使上述五家公司名下的外籍半挂车在转入襄阳落户时可以违反规定不到襄阳市车管所检测线外检,郭某某找到时任襄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外检民警李某某,希望给与关照。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上述五家公司共计160台外籍转入半挂车申请外检,李某某均在外籍半挂车未实地到襄阳市车辆管理所检测线外检的情况下,直接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合格帮助车辆通过外检。郭某某以每台车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李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同时查明,黄某某经办**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137台,其中李某某外检60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29万余元;黄某某经办**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66台,其中李某某外检64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14万余元;黄某某经办**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54台,其中李某某外检40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11万余元;黄某某经办**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14台,其中李某某外检14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3万余元;**公司共计转入外籍半挂车3台,其中李某某外检3台,**公司共计行贿数额约0.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银行往来明细表及相关凭证、襄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聘请书及企业信息表、机动车档案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公司、**公司、**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被告人郭某某系上述三家公司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代表襄阳**运输有限公司行贿29万余元,代表襄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行贿14万余元,代表襄阳**物流有限公司行贿11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帆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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