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08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某大街,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某区某号楼某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04年在长春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吉林省**有限公司,其妻子齐某某任董事长,高某某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5月,某开发集团董事长尉某某(另案)将其集团的长春北十条工程项目给高某某的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承包建设项目。2012年9月16日,高某某为了答谢尉某某,让单位财会人员支取现金人民币50万元,约尉某某在吉林省军区招待所停车场见面,并将50万人民币给尉某某。
 
2013年年初,高某某得知某开发集团有串湖污水处理项目,找到尉某某想做这个项目,尉某某说:“这个项目要求具有企业一级资质,你的公司资质不够”,高某某提出:“采取挂靠形式找个够资质的公司,让他中标,由其公司实际施工行不行?”尉某某表示同意。于是高某某找到吉林省**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孙某某,约定以吉林省**建筑公司名义投标,中标后由吉林**有限公司承建,吉林省**建筑公司只收取工程总造价的1%管理费。2013年9月9日,吉林省**建筑公司中标后,与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约1.99亿的建筑合同。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为了感谢尉某某的帮助,让单位财会人员支取现金人民币50万元,约尉某某在吉林省军区招待所停车场见面,并将50万人民币给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吉林省**公司登记相关材料、取款凭条、工程合同书、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闫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吉林**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单位谋取不正利益而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晓磊
2016年12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郭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徐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符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冯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芦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