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某,男,回族,专科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住**** 。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钱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观前街工商银行个人贷款中心工作期间,韩某为提高个人贷款的工作业务量,多次给钱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8607 元。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韩某提供帮助。钱某某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至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钱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劳动合同书、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扣押清单等;2.证人韩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娴
徐文站
2017年7月25日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钱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观前街工商银行个人贷款中心工作期间,韩某为提高个人贷款的工作业务量,多次给钱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8607 元。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韩某提供帮助。钱某某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至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钱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劳动合同书、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扣押清单等;2.证人韩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娴
徐文站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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