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1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梁某某,女,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县**镇**村**村**号,现住阳江市江城区**园**街**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0年6月1日入职阳江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被任命为客服运营部经理,负责商铺的调整招商及客户的日常管理。2015年年间,梁某某在公司的招商过程中,向商户提供帮助,商户在租得铺位后为感谢梁某某,共送给梁某某感谢费21万元。   
 
1、2015年5月间,梁某某在阳江市区大荣华酒店收取**饮品店商户简某某送给的5万元感谢费。
2、2015年8月间,梁某某在阳江市区仙踪工商银行附近收取**商户黄某某送给的8万元感谢费。
3、2015年9月间,梁某某在阳江市区仙踪路收取**饮品店商户叶某某送给的8万元感谢费。
 
在2016年5月至6月间,梁某某已主动退还**商户8万元,**饮品店商户8万元,**饮品店商户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阳江名扬商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人事任命书、商铺租赁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招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商户财物共2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将收取的财物退还给商户,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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