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厦门市翔安区**里**号**室。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甲与赖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决)预谋通过“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牟利后,被告人林某甲出资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同),并由赖某某、郑某某到广东省深圳市火车站附近以6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该设备由电源、主机、电脑、供电天线、工模手机组成。工作步骤及原理如下:先通过工模手机测试出所在地点移动通信企业信号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选取其中一个频点,然后开启“伪基站”,输入选取的频点作为发射频点,再输入发送的短信内容,通过非法占用的移动通信企业的无线电频点发射信号,与“伪基站”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通信用户手机强行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随后通过“伪基站”向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发送短信息,用户手机在一段时间后(几秒至几分钟不等)恢复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的连接。此外,“伪基站”能捕获并识别移动通信用户手机SIM卡的“IMSI”识别码(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伪基站”识别码)并保存在“伪基站”的电脑上,保证在“伪基站”设置的周期内不会向同一手机用户重复发送同一条短信。
自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及赖某某、郑某某等人即以**(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上述伪基站开展推销广告业务,以每条短信息收取人民币3至5分钱不等的费用,向闽南人才网、泉州东风日产、厦门萝欧会所、厦门联发房地产、南靖土楼、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软件园分店、厦门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招揽广告短信业务,双方达成协议后,由赖某某等人驾驶由郑某某提供的闽DE****小汽车,到泉州市丰泽区海峡体育馆、华侨大学、厦门火车站附近等地人口密集区,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率,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通信公司用户手机发送有关房地产、招生等广告短信息。
2013年9月9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抓获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庄某某等人,庄某某检举赖某某等人使用“伪基站”帮助他人发送广告业务盈利。该局通过侦查于同年10月27日,在泉州市丰泽区泉州高速收费站抓获赖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2台、车牌为闽DE****的小汽车1辆、手机1部。2016年8月11日,侦查人员在厦门联智广告有限公司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林某甲抓获归案。
经对“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截至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及赖某某、郑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300余万个,发送短信息300余万条,造成300余万个以上手机用户中断不满1小时,非法获利9万余元人民币。
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对缴获的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结果为:1、作案用的伪基站能在发射频段:根据中国无线电频率规划,935-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频率误差超过限;作案用的伪基站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以及中间频点最大发射功率为40.4dBm,在其发射频段内最高、最低以及中间频点带内传导杂散值、带外传导杂散值和辐射杂散值均超过限值。2、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3、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验证通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 “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等;
2.书证:手机短信营销服务合同、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林某乙、徐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犯赖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对伪基站设备的鉴定意见等;
6.辨认笔录:同案犯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发送信息记录相关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树斌
2017年9月7日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甲与赖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决)预谋通过“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牟利后,被告人林某甲出资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同),并由赖某某、郑某某到广东省深圳市火车站附近以6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该设备由电源、主机、电脑、供电天线、工模手机组成。工作步骤及原理如下:先通过工模手机测试出所在地点移动通信企业信号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选取其中一个频点,然后开启“伪基站”,输入选取的频点作为发射频点,再输入发送的短信内容,通过非法占用的移动通信企业的无线电频点发射信号,与“伪基站”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通信用户手机强行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随后通过“伪基站”向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发送短信息,用户手机在一段时间后(几秒至几分钟不等)恢复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的连接。此外,“伪基站”能捕获并识别移动通信用户手机SIM卡的“IMSI”识别码(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伪基站”识别码)并保存在“伪基站”的电脑上,保证在“伪基站”设置的周期内不会向同一手机用户重复发送同一条短信。
自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及赖某某、郑某某等人即以**(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上述伪基站开展推销广告业务,以每条短信息收取人民币3至5分钱不等的费用,向闽南人才网、泉州东风日产、厦门萝欧会所、厦门联发房地产、南靖土楼、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软件园分店、厦门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招揽广告短信业务,双方达成协议后,由赖某某等人驾驶由郑某某提供的闽DE****小汽车,到泉州市丰泽区海峡体育馆、华侨大学、厦门火车站附近等地人口密集区,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率,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通信公司用户手机发送有关房地产、招生等广告短信息。
2013年9月9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抓获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庄某某等人,庄某某检举赖某某等人使用“伪基站”帮助他人发送广告业务盈利。该局通过侦查于同年10月27日,在泉州市丰泽区泉州高速收费站抓获赖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台、笔记本电脑2台、车牌为闽DE****的小汽车1辆、手机1部。2016年8月11日,侦查人员在厦门联智广告有限公司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林某甲抓获归案。
经对“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截至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及赖某某、郑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300余万个,发送短信息300余万条,造成300余万个以上手机用户中断不满1小时,非法获利9万余元人民币。
经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对缴获的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结果为:1、作案用的伪基站能在发射频段:根据中国无线电频率规划,935-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频率误差超过限;作案用的伪基站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以及中间频点最大发射功率为40.4dBm,在其发射频段内最高、最低以及中间频点带内传导杂散值、带外传导杂散值和辐射杂散值均超过限值。2、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3、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验证通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 “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等;
2.书证:手机短信营销服务合同、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林某乙、徐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犯赖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对伪基站设备的鉴定意见等;
6.辨认笔录:同案犯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发送信息记录相关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树斌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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