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8月至10月,在北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东城区金宝街等地使用“伪基站”设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占用移动基站频率发射信号,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广告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致使移动用户手机与正常的移动通信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经对起获的“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被告人谢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共造成570余万户用户通信中断。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在东城区金鱼胡同王府半岛酒店门前被民警抓获,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等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报案说明、关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查获伪基站设备的认定书、检测报告、工作说明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陈文滔
2015年12月22日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8月至10月,在北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东城区金宝街等地使用“伪基站”设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占用移动基站频率发射信号,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广告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致使移动用户手机与正常的移动通信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经对起获的“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被告人谢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共造成570余万户用户通信中断。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在东城区金鱼胡同王府半岛酒店门前被民警抓获,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等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报案说明、关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查获伪基站设备的认定书、检测报告、工作说明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陈文滔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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