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辛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坳**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栋**室。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于2016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因与**青山湖营业厅的工伤纠纷未得到解决,在本市青山湖区**路**青山湖营业厅二楼机房,用剪线钳将**电视传输主光缆剪断,造成区级网络内6000余户用户信号中断20小时。
2016年6月3日,被告人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梁某某、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郭志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于2016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因与**青山湖营业厅的工伤纠纷未得到解决,在本市青山湖区**路**青山湖营业厅二楼机房,用剪线钳将**电视传输主光缆剪断,造成区级网络内6000余户用户信号中断20小时。
2016年6月3日,被告人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梁某某、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郭志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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