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村**号。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6年7月2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监视居住; 2017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征求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时间一次。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底莫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名叫“淡然”的人(身份待查),双方协商“淡然”以每天300元的日薪聘用莫某某去河池市金城江区发送赌博短信。2016年7月4日13时许,莫某某独自一人开车到达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后,开始每天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在金城江市区内人员密集的区域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短信。2016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对莫某某持有的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莫某某持有的伪基站设备拥有可阻断手机接入运营商基站信号功能。经公安机关经过对莫某某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证据检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伪基站”设备干扰阻断金城江城区内11705个手机用户至少一次以上的通信信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获取报酬,使用“伪基站”设备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发送违法赌博推广短信,造成11705个手机用户至少一次以上的通信信号被干扰阻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阮星
书记员:韦昱仰
2017年6月6日
本案由河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征求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时间一次。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底莫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名叫“淡然”的人(身份待查),双方协商“淡然”以每天300元的日薪聘用莫某某去河池市金城江区发送赌博短信。2016年7月4日13时许,莫某某独自一人开车到达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后,开始每天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在金城江市区内人员密集的区域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短信。2016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河池市无线电管理处对莫某某持有的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莫某某持有的伪基站设备拥有可阻断手机接入运营商基站信号功能。经公安机关经过对莫某某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证据检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伪基站”设备干扰阻断金城江城区内11705个手机用户至少一次以上的通信信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获取报酬,使用“伪基站”设备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发送违法赌博推广短信,造成11705个手机用户至少一次以上的通信信号被干扰阻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阮星
书记员:韦昱仰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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