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渔船船主,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鲁******船船主被告人王某某,雇佣无适任证书的职务船员船长程某某等人及无“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普通船员刘某某等人为其从事渔业生产,且未对船员进行系统安全培训,致使船员缺乏必要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2014年9月27日21时许,鲁******渔船在205海区放网作业时,船员刘某某由于未经过培训,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被网拖带入水中导致溺水死亡。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延宗
2015年12月24日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鲁******船船主被告人王某某,雇佣无适任证书的职务船员船长程某某等人及无“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普通船员刘某某等人为其从事渔业生产,且未对船员进行系统安全培训,致使船员缺乏必要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2014年9月27日21时许,鲁******渔船在205海区放网作业时,船员刘某某由于未经过培训,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被网拖带入水中导致溺水死亡。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延宗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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