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建筑资质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承接临泉县谭棚镇东张营行政村元子村张某乙家的房屋在建工程。2016年10月19日15时,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丙向房屋的三楼楼顶扛木檩时,木檩从楼上掉落,砸到在地面施工的工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6年10月24日,张某甲与王某某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20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17年5月18日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建筑资质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承接临泉县谭棚镇东张营行政村元子村张某乙家的房屋在建工程。2016年10月19日15时,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丙向房屋的三楼楼顶扛木檩时,木檩从楼上掉落,砸到在地面施工的工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6年10月24日,张某甲与王某某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20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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