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雇佣无职务证书的船长李某某及无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马某某等人在其所有的鲁荣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被告人许某某未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船员缺乏必要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2014年12月1日,鲁荣渔*****船从荣成市石岛港出海捕捞作业。2014年12月8日18时30分许,鲁荣渔*****船在***海区作业时,船员马某某被网绳缠住脚,拖入海中,溺水死亡。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玉冰
2016年2月25日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雇佣无职务证书的船长李某某及无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马某某等人在其所有的鲁荣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被告人许某某未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船员缺乏必要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2014年12月1日,鲁荣渔*****船从荣成市石岛港出海捕捞作业。2014年12月8日18时30分许,鲁荣渔*****船在***海区作业时,船员马某某被网绳缠住脚,拖入海中,溺水死亡。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玉冰
2016年2月25日
上一篇:陈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陈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彭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