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街**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9日,绵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薄型纸生产总经理李某某购买并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薄型纸生产设备从而引发爆炸事故,造成公司职工邓某某、杨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明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尧
2017年8月17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9日,绵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薄型纸生产总经理李某某购买并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薄型纸生产设备从而引发爆炸事故,造成公司职工邓某某、杨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明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尧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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