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恪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7年8月1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2017年9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微信号“xia70****”与微信号为“wg198****”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由夏某某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斤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0颗,并由夏某某运输至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2017年3月30日14时许,夏某某驾驶渝C***汽车携带毒品行至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大桥桥头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渝C***汽车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497.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0.13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等物证照片;
2.机动车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提取、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97.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夏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芊
2017年9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9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恪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7年8月1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2017年9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微信号“xia70****”与微信号为“wg198****”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由夏某某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斤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0颗,并由夏某某运输至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2017年3月30日14时许,夏某某驾驶渝C***汽车携带毒品行至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大桥桥头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渝C***汽车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497.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0.13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等物证照片;
2.机动车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提取、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97.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夏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芊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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