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涉嫌销售假药长达两年,智豪成功辩护获缓刑

2017-12-0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武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自2013年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租用的门市销售成人用品、保健品。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武某在明知通过互联网购进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假药获利2000元。起诉书认定武某构成销售假药罪。
二、接受委托
2015年国庆前夕,武某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接待过程中,武某告知智豪律师,前几天某区食药监局已联合公安机关到他经营的店铺查扣了所有药品,并对其进行了问话。他感觉到可能要出事,通过朋友了解到智豪所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非常出名,今天特地过来寻求帮助。智豪律师通过与其沟通了解到相关案情,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其讲解法律规定。同时,也给武某提出了如何处理此事的合理化建议。武某非常满意今天智豪律师给其的法律咨询,基于相信智豪的专业化办案,武某当即与智豪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正式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及与武某多次沟通,对该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了能更好的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也为了践行“团队办案、集体智慧”的智豪律所特色办案制度,智豪律师将该案提交每周团队会议上进行讨论。智豪律师用多媒体的方式向全体律师全面展示了案件情况。通过与公诉人沟通,智豪律师得到的信息是公诉人认为武某销售假药的时间较长,属于情节严重。如果这一情节被写入起诉书提交法院,则对武某非常不利。基于此,团队讨论的重点就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全体律师在反复研究了本案的事实、证据材料后,提出了如何从证据的证明标准方面去攻破这个问题的建议。之后,围绕着如何挖掘有利的从轻量刑情节,争取判缓刑方面进行讨论,部分律师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最后,在全体律师的出谋划策下,形成了武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的团队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与武某见面沟通,对其涉嫌销售假药一事的起始过程及销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师立即到办案机关与承办人员沟通,提出武某情节轻微,又向办案机关作了如实的供述,所售假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不是必须被羁押审查对象的意见。通过智豪律师不断的与承办人沟通,承办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11月10日对武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在公诉阶段,智豪律师在与公诉人沟通意见时,公诉人认为武某从2013年开始就在没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假药,至案发时销售时间已长达两年之久,属于销售假药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41条之规定,销售假药罪中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显然,如果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武某的这一情节,判缓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为此,智豪律师将该问题提交智豪团队进行集体讨论,在得到团队意见后,智豪律师又据此意见与公诉人沟通,认为本案武某销售假药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的证据不充分,不构成情节严重。通过智豪律师“智者无畏、豪厘必争”的努力,最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没有认定武某销售假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
虽然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什么异议,但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争取判缓刑。智豪律师仍然将该案再次提交团队会议讨论,以争取更多更丰富的辩护观点。根据团队讨论形成的辩护方案,智豪律师又反复多次审阅案卷材料,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庭审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庭审材料。
法院审理阶段,智豪律师主要围绕着争取判缓的思路开展工作。为此,在庭审中智豪律师通过问话、证据质证等多个环节将有利于被告人武某的罪轻情节展现给法庭,武某也当庭认罪悔罪并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鉴于被告人武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缴纳罚金,销售假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家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情节,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于该案案情简单,被告人武某认罪悔罪,审判长经评议后当庭宣判。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武某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判处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武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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