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某某,男,1965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2015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从九龙坡区陈庹路大桥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奥体运动街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8mg/100mL。
二、接受委托
吴某某在被取保候审后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与吴某某会谈,沟通案件情况,并及时前往检察机关阅卷。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专门就本案提出了集体讨论,三十多位资深律师和专家参与讨论,纷纷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提出调取一些品格证据和家庭情况的证据等方案。重点讨论证据中血样提取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应符合法定程序,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同一性。智豪团队认为,本案中应当对检材的提取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以争取良好判决结果。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到吴某某的主要诉求是获得缓刑。智豪律师遂采取证据审查及量刑情节辩护的思路来为其进行辩护。
经审查证据后发现,对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从血样提取的记录来看,当时提取的是4毫升,然而送检的时候只有3毫升,提取血样的医院采取的是真空抗凝的方式进行保存,按照该保存方式来看,一般不会出现泄漏、污染的可能性,那为何会少了1毫升血,极有可能该样本并非朱洪斌的血液样本,故由于检材不具有唯一性,该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应就低认定吴某某吹气时的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
关于量刑情节,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一直稳定的供述,系坦白,且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家庭困难,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父母年迈多病需要人照顾,系其父母的唯一子女。
在开庭前,智豪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智豪律师当庭和书面向法庭陈述了辩护意见,法庭非常重视,对上述意见均予以了认可。
五、案件结果:
结合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等情况,当庭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刑罚。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智豪律师,吴某某表示对智豪律师的辩护非常认可,并非常感谢智豪律师卓越的辩护能力终使其获得缓刑的判决。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吴某某,男,1965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2015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从九龙坡区陈庹路大桥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奥体运动街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8mg/100mL。
二、接受委托
吴某某在被取保候审后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与吴某某会谈,沟通案件情况,并及时前往检察机关阅卷。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专门就本案提出了集体讨论,三十多位资深律师和专家参与讨论,纷纷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提出调取一些品格证据和家庭情况的证据等方案。重点讨论证据中血样提取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应符合法定程序,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同一性。智豪团队认为,本案中应当对检材的提取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以争取良好判决结果。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到吴某某的主要诉求是获得缓刑。智豪律师遂采取证据审查及量刑情节辩护的思路来为其进行辩护。
经审查证据后发现,对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从血样提取的记录来看,当时提取的是4毫升,然而送检的时候只有3毫升,提取血样的医院采取的是真空抗凝的方式进行保存,按照该保存方式来看,一般不会出现泄漏、污染的可能性,那为何会少了1毫升血,极有可能该样本并非朱洪斌的血液样本,故由于检材不具有唯一性,该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应就低认定吴某某吹气时的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
关于量刑情节,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一直稳定的供述,系坦白,且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家庭困难,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父母年迈多病需要人照顾,系其父母的唯一子女。
在开庭前,智豪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智豪律师当庭和书面向法庭陈述了辩护意见,法庭非常重视,对上述意见均予以了认可。
五、案件结果:
结合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等情况,当庭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刑罚。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智豪律师,吴某某表示对智豪律师的辩护非常认可,并非常感谢智豪律师卓越的辩护能力终使其获得缓刑的判决。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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