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开始,嫌疑人魏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去各大门市回收电瓶,收购以后,统一卖给杨老板。一般是他开车拉到杨老板那里,杨老板的工人把电瓶搬下来,工人用手动电锯把电瓶锯开,把里面的水倒掉(倒在水池内,水池通向外面沟渠),再全部放到魏某货车上称重,是以“干电瓶”的重量来计价。整个过程魏某是知道的,工人倒水、搬运的时间约1—2个小时。
二、接受委托:
魏某的家人一开始根本无法接受魏某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在签收了刑事拘留通知书后才确信自己的家人被刑拘,在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之后,还是决定为魏某聘请智豪这样一个专业的律师为其争取取保候审以及后期的缓刑。后顾某家人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聘请智豪律师作为魏某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三、团队讨论:
在周五的例会上,智豪律师将此案拿出来集体讨论,根据承办律师制作的PPT,大家一致认为该案并没有逮捕的必要性。陈律师说:毕竟魏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排放行为,他也没有这个义务去审查杨老板的场地是否有排污设置,电瓶里得污染物倒掉是否会污染环境,韩律师也发表意见:在主观上,魏某没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每个律师都踊跃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四、律师辩护:
该案是重庆市环保总队成立后的第一批案件,取保候审难度大,但是律师一直没有放弃,从案件本身入手,确实魏某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该案历时近2年,当时被告人从九龙坡看守转押江津看守所的时候,律师也没有额外增加差旅费,不下二十次的会见,多次辗转奔走,最终使得案件有了好结果。
本案中,智豪律师认为客观上,魏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电瓶的行为。魏某作为回收电瓶的底层工作者,其工作内容就是把回收来的电瓶卖给上家,魏某并没有直接排放、倾倒和处置。负责处理电瓶的直接行为人是上家杨老板的工人、排污场地也由杨老板提供。主观上,是由上家杨老板主动提出要求处理电瓶中的废弃物,反而魏某是并不想排放电瓶里的废弃物,这样电瓶重量更重,卖的价钱也会更好。
另外,魏某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导致污染了环境,魏某并不明知上家的场地是没有排污设置的。因为场地是由上家提供的,魏某只负责把电瓶运过来即可,他也不知道工人把电瓶里的废弃物倒在杨老板的场地会不会污染环境,也许他会认为杨老板可能会有排污的设置。虽然污染环境是过失犯罪,但如果要求一个回收电瓶的人去审查上家有没有排污的资质,过于苛刻。现魏某的羁押对于这个平凡的家庭来说就是灾难,且污染环境并不属于任何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被告人取保候审,魏某重活了自由。
五、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魏某没有逮捕必要性,后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魏某犯污染环境罪,执行缓刑。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开始,嫌疑人魏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去各大门市回收电瓶,收购以后,统一卖给杨老板。一般是他开车拉到杨老板那里,杨老板的工人把电瓶搬下来,工人用手动电锯把电瓶锯开,把里面的水倒掉(倒在水池内,水池通向外面沟渠),再全部放到魏某货车上称重,是以“干电瓶”的重量来计价。整个过程魏某是知道的,工人倒水、搬运的时间约1—2个小时。
二、接受委托:
魏某的家人一开始根本无法接受魏某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在签收了刑事拘留通知书后才确信自己的家人被刑拘,在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之后,还是决定为魏某聘请智豪这样一个专业的律师为其争取取保候审以及后期的缓刑。后顾某家人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聘请智豪律师作为魏某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三、团队讨论:
在周五的例会上,智豪律师将此案拿出来集体讨论,根据承办律师制作的PPT,大家一致认为该案并没有逮捕的必要性。陈律师说:毕竟魏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排放行为,他也没有这个义务去审查杨老板的场地是否有排污设置,电瓶里得污染物倒掉是否会污染环境,韩律师也发表意见:在主观上,魏某没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每个律师都踊跃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四、律师辩护:
该案是重庆市环保总队成立后的第一批案件,取保候审难度大,但是律师一直没有放弃,从案件本身入手,确实魏某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该案历时近2年,当时被告人从九龙坡看守转押江津看守所的时候,律师也没有额外增加差旅费,不下二十次的会见,多次辗转奔走,最终使得案件有了好结果。
本案中,智豪律师认为客观上,魏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电瓶的行为。魏某作为回收电瓶的底层工作者,其工作内容就是把回收来的电瓶卖给上家,魏某并没有直接排放、倾倒和处置。负责处理电瓶的直接行为人是上家杨老板的工人、排污场地也由杨老板提供。主观上,是由上家杨老板主动提出要求处理电瓶中的废弃物,反而魏某是并不想排放电瓶里的废弃物,这样电瓶重量更重,卖的价钱也会更好。
另外,魏某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导致污染了环境,魏某并不明知上家的场地是没有排污设置的。因为场地是由上家提供的,魏某只负责把电瓶运过来即可,他也不知道工人把电瓶里的废弃物倒在杨老板的场地会不会污染环境,也许他会认为杨老板可能会有排污的设置。虽然污染环境是过失犯罪,但如果要求一个回收电瓶的人去审查上家有没有排污的资质,过于苛刻。现魏某的羁押对于这个平凡的家庭来说就是灾难,且污染环境并不属于任何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被告人取保候审,魏某重活了自由。
五、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魏某没有逮捕必要性,后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魏某犯污染环境罪,执行缓刑。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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