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喀市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在喀什市香城宾馆门口以4000元价格贩卖2包白色晶体可疑物给侦查机关信息员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2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9.7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喀市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在喀什市香城宾馆门口以4000元价格贩卖2包白色晶体可疑物给侦查机关信息员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2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9.7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戴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