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甲贩卖毒品罪具有立功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7-10-2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施检公诉刑诉〔2017〕45号  
被告人杨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杨甲在施甸县**镇***村委会***的河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5粒“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当日16时许,杨甲再次在施甸县**镇***村委会**寨子中间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乙4粒“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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