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3年11月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5月23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乙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电话后,在资中县水南镇**路**宿舍楼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之后,公安人员将张某乙挡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晶体1小袋(净重1.13克)。
二、2016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在资中县水南镇**路**宿舍代某某的出租屋内,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之后,张某某伙同王某某、代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张某某放置于该屋内沙发角落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90克),放置于方桌上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74克);张某某的黑色挎包内查获多包疑似疑似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5.46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小袋(净重1.37克);张某某的右侧裤袋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7小袋(净重4.6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净重0.09克)。随后民警在王某某身上查获其在张某某处购买的疑似甲基苯丙胺1小袋(净重0.76克)。
三、2016年1月21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张某某租住的位于资中县**镇**巷**号**号楼**单元**号房屋主卧室内,查获张某某藏匿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4.76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2.69克。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牟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检测笔录等;6.视听资料: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既是累犯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张某某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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