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涉嫌贪污50余万元,智豪律师力辩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获得从轻处罚

2017-03-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何某利用重庆市某区运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票据,以冲账平账形式套取了国家资产共计50余万元。
律师介入:
其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智豪律师了解案情后,向何某家人分析了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应当为其做无罪辩护或骑墙式辩护。经过分析,何某家人决定当场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某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何某了解案情并听取其意见;承办律师详细地向何某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职务犯罪证据认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规定。
律师每次会见后都按照所里的规定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且每隔10日左右向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认为何某的有罪供述系在疲劳审讯下产生,是其虚假意思表示,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案犯的有罪供述之所以与何某的有罪供述高度一致,存在侦查人员将何某的供述透露给同案犯的可能性。本案定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经过智豪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从轻量刑的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关联法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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