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涉嫌共同贪污30余万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审辩护终改缓刑

2017-02-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林某妻子为夫奔走,最终委托智豪律师辩护
林某是重庆某区村委会书记,因涉嫌贪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林某妻子得知一审判决后心急如焚、不知所措,于是通过他人介绍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不仅具有较高声誉,并且实力雄厚,是重庆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数一数二的专业化刑辩律师事务所。
林某妻子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能够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丈夫林某辩护。所里安排了资深的刑辩律师负责接洽,在交流过程中,智豪律师从各方面对其做了有效地心理疏导,并且根据林某妻子提供的案情及相关材料作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业且准确的回答。通过双方的深入沟通交流,及自身的慎重判断,林某妻子对智豪刑辩团队的专业度表示认可,当即签下了委托合同。
二、智豪律师依法会见,终打开林某心扉
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承办律师立即赶往重庆市某看守所进行与当事人的首次会见。在会见过程中,林某一开始对律师采取怀疑态度,主要是第一位承办律师的办案水平不高,随便许诺林某,并且同舍房的人给予当事人的消极暗示。但是在承办律师的悉心开导下,林某对于案件重拾信心,将自己认为判决不公的地方一一道来,因此,智豪律师得以了解完整真实案情。
三、团队讨论定最佳辩护策略
基于本案复杂,存在巨大争议,智豪律师将本案多次提交智豪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全体律师讨论后,归纳出一套最佳的辩护方案。具体如下:
总观点:对本案上诉人林某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且林某具备自首情节;林某还有已查证属实的检举立功情节,依法应认定为立功,并建议对林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罚且宣告缓刑。
(一)林某具备自首情节
1. 林某庭审陈述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庭审的辩解的实质是基于本案特殊案情的解释,并非翻供。
2. 林某属于自动投案。
    3. 林某的如实供述对于侦破刘某、邹某共同贪污案起到关键作用。
(二)林某属于从犯
1. 犯意提起者是刘某。
2.刘某对整个犯罪过程起到主导控制作用。
3. 林某是被动参与共同犯罪。
(三)建议对林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罚并宣告缓刑。
1. 林某存在自首、立功情节,一审判处刑法显失公平。
2. 林某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
(1)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
(2)林某认真真诚悔罪。
(3)被告人林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家属满意智豪律师认真勤勉的工作
经过智豪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决定对案件改判为缓刑。当事人林某以及委托人对于智豪律师勤勉的工作态度都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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