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打掉贪污金额,看律师有效辩护职务犯罪案件

2024-09-22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01我们家基本被纪委叫去问了个遍....

罗泉是某事业单位的一把手,罗泉的妻子黄依纯也是体制内的一位领导。在外人看来,他们俩是令人羡慕的模范夫妻。但,随着罗泉的《立案通知书》《留置通知书》被交到黄依纯手上,这家人的未来面临着前途未卜。
 
罗泉被留置后不久,黄依纯主动联系到我。交谈的过程中,她告诉我,罗泉才给她写了一封信,我自信地预判到:“你老公是不是在信里面说:纪委对我很照顾,你不用担心,是我做错了,是我咎由自取....”
黄依纯在电话那头先是愣了两秒,然后说:“您是算命先生吗...说的这么准...”
这句话,搞得我哭笑不得。
随后,黄依纯主动提出:“张律师请问您多久方便,我想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来当面咨询您。”
见面之后,黄依纯告诉我:“张律师,我们家基本被纪委叫去问了个遍,不仅找过我问话,还找过罗泉的母亲、弟弟都问过话。另外,据我了解,单位的财务也被叫去问了话。”
诚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纪委找家属问话、做笔录的概率是95%以上,家属非常容易被牵连,甚至同样陷入被留置的境地。
“您知不知道纪委主要在调查罗泉哪方面的事情?”
黄依纯回答到:“纪委找他母亲,主要是问罗泉每年拿回家了多少现金,知不知道这些现金的来源是什么;找他弟弟,主要是问XX年XX月银行卡收到的钱款是什么性质;找单位的财务,主要问罗泉套取了多少单位资金,把钱用到了哪里...”
 
(询问罗泉母亲的笔录摘要)
通过细致地沟通,我初步判断罗泉被留置的原因大概率跟贪污、受贿有关。
黄依纯继续补充道:“张律师,罗泉是主动去纪委投案的,我看网上的一些资料,是不是意味着罗泉能够认定自首呢?”
我摇摇头,说:“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要严格许多。不过,我之前办理一个案件,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情节,刑期从11年降低到7年....”【详见:国企领导受贿380万,我是如何成功减轻刑期和保住财产?
黄依纯不时点点头,听得很认真。
很快,我便正式介入本案。在留置期间为黄依纯提供法律帮助,同样做好准备,随时会见罗泉。


02留置解除后,丧失斗志的罗泉

留置期限届满后,罗泉被送到了看守所
律师会见室没有空调,只有头顶上的电风扇在吃力地旋转着,空气中夹杂着令人心烦意乱的热浪。随着门外叮叮当当的声音越来越近,管教和罗泉同时出现在会见室的门口。管教指着座椅,要求罗泉坐下,随后为他解开了手铐。
这场会见正式开始了。
“是谁委托的你?”还未等我自我介绍,罗泉就先发制人。此时,在罗泉的眼里,充满了怀疑,甚至有一丝丝敌意。
“我是受你老婆黄依纯的委托,为你辩护。其实,不只你老婆,包括你的家人们都给你带了很多的话,我一一念给你听。”
罗泉的眼神瞬间柔和了下来,点点头,便侧耳倾听。
我在念这封家书的过程中,听得到罗泉不时传来啜泣的声音。而且,越往后念,我也不禁鼻子泛酸。短短两三页纸充满了离别的痛苦、相思的煎熬,以及女人那表面的坚强。念完时,我抬头看,罗泉异常激动地说:“是的,这是我的好老婆!我就知道她不会不管我。张律师,可能你不相信,我和我老婆非常有默契,有时候根本不用说,一个眼神我们就知道对方心里在想什么。虽然今天我才留置结束,我就知道他会请最专业负责的律师来见我,这就是我们夫妻之间的心有灵犀!
聊完家常,我便切入正题,聊起了案情。因为在会见之前,我已经到检察院阅卷,拿到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全部案卷,罪名与我之前预判的一样,上面写着:
1、罗泉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单位资金80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贪污罪;
2、罗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受贿罪
“罗老师,你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认定是否有异议?”
“张律师,我是投案自首的,这些事儿都是我主动交代的,我没有任何意见,我现在就想尽快服刑。”罗泉的眼里黯淡无光,可能是这两个半月的留置期,对于他来说仿佛度过了一个世纪。
“罗老师,你先不要这么快下结论。等我看完全部案卷材料,再过来跟你核对,好吗?”
“好的张律师,但是我的真心话就是:我想尽快服刑,尽快出来。”


03改变小金库的定性,打掉贪污金额

从看守所出来,我立马赶回律所办公室,开始仔细翻查所有材料,进行“地毯式搜寻”。
此时,罗泉和单位财务的笔录引起了我的注意——虽然罗泉从单位套取了80万,但是只有30万用于了罗泉个人消费、使用,其余部分是放在了“单位小金库”,用于了公务开支、单位发福利,
我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贪污金额只能认定30万!——虽然“小金库”将单位资金变为了“账外账”,但只要资金仍是在单位控制、管理之下,只要行为人不具备侵吞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就不能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贪污。
为了加强我的辩护观点,我利用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的特色制度——“每周集体研讨案件”,将本案拿出来集中讨论。大家都一致表示,本案的贪污金额应为30万。但个别律师友善地提醒到我,可能在部分办案人员的观念中,可能认为本案属于“贪污既遂后的赃款处分行为,不影响贪污的认定”,如果你与检察官在沟通时,要提前做好“防御工作”。
其实,我们的“每周集体研讨案件”并不是一边倒地说好话,只说当事人喜欢听的话。很多时候我们也会提出对我方不利的要点在哪里,提前做出预防,这也算“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每周集体讨论图片)
整理好辩护意见后,我立即预约了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
在谈及受贿罪部分时,我与检察官均认可受贿认定自首。但在谈及到贪污罪部分时,就出现了分歧。
由于集体讨论案件的缘故,我早已做好“预案”,我说:“本案应该只认定30万的贪污金额,其余的部分属于“取之于公,用之于公”,罗泉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坦白讲,我也倾向认同你的观点,但我们内部也存在争议,最后该如何认定,需要提交到检委会后讨论再来决定。”
我继续说到:“好的,我再补充一点,罗泉在主导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了5万元税费,这部分金额也应该扣减,因为贪污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占有的公共财物予以认定。
检察官点点头,表示认可。
话锋一转,检察官突然说:“张律师,如果认定贪污金额为80万,我可以认定罗泉构成贪污自首;如果认定贪污金额为30万,我就不能认定罗泉构成贪污自首了。”
如果真是这样,将会出现十分诡异的一幕——“贪污80万+有自首”轻于“贪污30万+无自首”的量刑。那我好不容易将金额打下去,不仅毫无意义,甚至还会帮倒忙!
 
我连忙反问到:“检察官,我想我们之间的争议应该就在于“如实供述”部分,你为什么认为罗泉没有如实供述贪污事实呢?”
检察官说到:“张律师你看,如果认定贪污金额80万,那么他第一次笔录说的是:我套取了单位资金60多万,此时他如实供述的金额达到了贪污金额的一半以上,可以认定自首;但是如果认定贪污金额30万,他说的是:我套取单位资金后,自己消费了其中10万,此时他如实供述的金额就没有达到贪污金额的一半以上,无法认定自首。”
我坚定地回复:“不对,认定贪污金额为30万的情况下,也能认定罗泉的自首情节。”于是,我熟练地将罗泉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调出来,指着说:“检察官你看,罗泉到案后第一次笔录不只交代了自用的10万元,还交代了将钱款转给他母亲、他弟弟的部分,实际上总共交代了足足30万元了!
检察官看着电脑若有所思的样子,告诉我:“行,张律师你看你能不能交一份补充的辩护意见过来,我仔细研究下你提出的这个问题。”
在律所的路途上,我安排我的助理先写了一个补充辩护意见的初稿,然后我再来完善和修改。这样做的目的,一个是利用团队的力量提高效率,争取第一时间提交给办案机关;另一方面是,辩护意见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论据都必须由我来最终敲定。
很快,这份补充辩护意见出炉,递交给了检察官。
不久后,检察官联系我说,经过检委会的讨论,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不仅采纳贪污金额为30万的辩护意见,同时也一改原本不认可自首的态度,采纳了贪污罪构成自首的意见。
但此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量刑。


04最后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电话那头沟通,检察官说:“张律师,罗泉犯贪污、受贿两个罪,虽然两个罪名都认定自首情节,但量刑的话,我们准备建议4年半。”
“等等,检察官,这个案子你们准备精准量刑吗?”
其实很多人有所不知,即便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也存在两大障碍:
一大障碍: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不同意与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该阶段的退赃行为将会蒙上巨大的不确定性;
另一大障碍:检察官即便愿意与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提出的量刑过高,当事人无法承受,此时面临着签与不签的抉择。如果签,法院有可能会照单全收;如果不签,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刑罚。
其实,罗泉的理想刑期是3年半~4年,与检察官提出的刑期并不遥远。
我说:“数罪并罚的刑期能建议3年半吗?毕竟罗泉是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这么好,审查起诉阶段也愿意把该退的钱退完...”
“张律师不行,如果我提出的建议量刑太轻,最后法院那边没判下来,会影响检察院认罪认罚的采纳率,会影响我们的考核。”
诚然,检察官也有他的顾虑。毕竟法院掌握着最终的裁判权,对于检察官、辩护律师来讲,都会绷着一根弦,直到法院的判决书下来,靴子才能落地。
“检察官这样,我提出一个折中的意见,我们认罪认罚还是愿意签,但量刑不搞精准量刑,搞一个幅度量刑,比如3年半~4年半,至于最后怎么判,我们这边也到法院去争取,你看好不好?”
检察官也是一个直爽的人,思考片刻后直接说:“没问题张律师,那就建议量刑为3年半~4年半,你们也可以到法院去争取。”
于是,在我的见证下,罗泉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认为,律师如何辩护一个案件,一定是要站在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如果办案人员善于听取意见,那么已经提前拿到“战果”的情况下,我们就没必要再节外生枝;如果办案人员已经先入为主,甚至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此时辩护人应当要勇于承担职责,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在能力最大范围内将案件搬回正轨。
由于我在前期已经跟检察官就案件的金额、情节已经达成一致,所以这场庭审不像某些充满争议的案件,没有出现控辩双方分歧巨大、对抗激烈的情形,更像是一场平淡无味的按部就班。
但表面上的波澜不惊,但背后却暗潮汹涌。走错一步,便会将之前的努力前功尽弃。
开庭后的三个月里,法院迟迟没有下判。我通过跟审判长沟通了解到,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也认为贪污金额的认定方式存在不小的争议。为此,还将本案提交至审委会进行讨论。期间,我也反复将本案的贪污金额只应认定30万意见多次向审判长进行阐述。此外,我也反复跟审判长沟通刑期的问题,希望判得尽可能的轻。
在开庭的三个月后,法院正式通知了宣判日期。
罗泉得到了他梦寐以求的结果,法院判决贪污罪一年四个月,受贿罪两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半。

(为保护隐私,上述姓名、案情做特殊处理。)
张家豪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专攻刑事案件,致力于成为学者型律师,将理论融入实务;更致力于成为坚持派律师,坚持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让轻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办理中,都会依托于团队力量,汇聚集体智慧,从证据、程序中抽丝剥茧,寻找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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