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等人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联系,引诱嫖客到指定地点,以先付费,后接受服务方式,骗取嫖客钱后便离开。如果客户不给费用,刘某等人则以暴力、暴力威胁的方式索取财物。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
某个周末,刘某家属事先未与智豪值班联系,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值班律师接待了刘某家属,并为刘某家属联系了资深律师。刘某家属见到智豪律师,激动不已,待家属情绪平息后,智豪律师向家属详细地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作出了专业分析,刘某家属接受咨询服务后,表示满意。2016年1月,刘某家属再次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为刘某辩护。
智豪律师开展的工作:
(一)律师会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刘某,刘某了解案件经过。第一次会见,智豪律师向刘某做了自我介绍,取得刘某信任后,智豪律师再与刘某详细交谈案件情况。智豪律师了解信息情况后,将刘某的行为与诈骗罪的犯罪要件进行对比,分析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智豪律师再结合刘某介绍的案件情况,分析本案可能存在哪些量刑情节。会见后,智豪律师拟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通过多次会见,多次沟通,掌握了详细案情。
(二)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将案卷材料进行了整理,并归纳出证据要点提交智豪团队讨论。本次讨论主要讨论罪名,是构成敲诈勒索还是抢劫?讨论次数,是一次抢劫,还是两次?
(三)辩护方案
1.论证第一笔不属于是共同犯罪,刘某没有参与其中,没有实施抢劫行为。论证不是共同犯罪,刘某与其他人各自做各自的业务,业务偶尔有交集。谁联系客户,谁就负责组织人去要钱。在联系到业务之前,他们并没有约定联系好客户后,由谁送人,由谁去要钱,也就是说,没有共同谋划的行为。业务联系好后,临时通知人上楼,临时找人去要钱。
2.罪名辩护
首先,客观上,刘某等人的暴力手段,未达抢劫的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也存在暴力手段,同时也存在劫取财物的两个当场。换言之,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已不再是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条件。均存在暴力及两个当场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1)暴力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抢劫罪的暴力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通常只进行威胁,不付诸实施。(2)暴力手段实施的目的。抢劫罪的暴力目的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直接得以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目的则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压力,让被害人在心理恐惧的情况下被迫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3)暴力的程度。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严重,达到使被害人不敢且不能反抗的程度,且被害人的不能反抗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是较为轻微的,未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结合这三个要素,进行论证。
其次,主观上,刘某等人没有抢劫的故意,而具有的是敲诈勒索的故意。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应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单纯地以“语言威胁”这一客观行为就机械地把案件一律定性为抢劫,忽略犯罪人的主观犯意,会造成客观定罪的错误。
3.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刘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认定,刘某系初次犯罪,刘某愿意退赃
辩护结果:
通过智豪律师的辩护,法院虽然未采纳第一次未参与的辩护观点,但法院据此查清了案件事实,认为刘某在此次行为中,作用地位较小。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
某个周末,刘某家属事先未与智豪值班联系,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值班律师接待了刘某家属,并为刘某家属联系了资深律师。刘某家属见到智豪律师,激动不已,待家属情绪平息后,智豪律师向家属详细地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作出了专业分析,刘某家属接受咨询服务后,表示满意。2016年1月,刘某家属再次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为刘某辩护。
智豪律师开展的工作:
(一)律师会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刘某,刘某了解案件经过。第一次会见,智豪律师向刘某做了自我介绍,取得刘某信任后,智豪律师再与刘某详细交谈案件情况。智豪律师了解信息情况后,将刘某的行为与诈骗罪的犯罪要件进行对比,分析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智豪律师再结合刘某介绍的案件情况,分析本案可能存在哪些量刑情节。会见后,智豪律师拟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通过多次会见,多次沟通,掌握了详细案情。
(二)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将案卷材料进行了整理,并归纳出证据要点提交智豪团队讨论。本次讨论主要讨论罪名,是构成敲诈勒索还是抢劫?讨论次数,是一次抢劫,还是两次?
(三)辩护方案
1.论证第一笔不属于是共同犯罪,刘某没有参与其中,没有实施抢劫行为。论证不是共同犯罪,刘某与其他人各自做各自的业务,业务偶尔有交集。谁联系客户,谁就负责组织人去要钱。在联系到业务之前,他们并没有约定联系好客户后,由谁送人,由谁去要钱,也就是说,没有共同谋划的行为。业务联系好后,临时通知人上楼,临时找人去要钱。
2.罪名辩护
首先,客观上,刘某等人的暴力手段,未达抢劫的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也存在暴力手段,同时也存在劫取财物的两个当场。换言之,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已不再是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条件。均存在暴力及两个当场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1)暴力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抢劫罪的暴力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通常只进行威胁,不付诸实施。(2)暴力手段实施的目的。抢劫罪的暴力目的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直接得以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目的则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压力,让被害人在心理恐惧的情况下被迫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3)暴力的程度。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严重,达到使被害人不敢且不能反抗的程度,且被害人的不能反抗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是较为轻微的,未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结合这三个要素,进行论证。
其次,主观上,刘某等人没有抢劫的故意,而具有的是敲诈勒索的故意。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应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单纯地以“语言威胁”这一客观行为就机械地把案件一律定性为抢劫,忽略犯罪人的主观犯意,会造成客观定罪的错误。
3.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刘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认定,刘某系初次犯罪,刘某愿意退赃
辩护结果:
通过智豪律师的辩护,法院虽然未采纳第一次未参与的辩护观点,但法院据此查清了案件事实,认为刘某在此次行为中,作用地位较小。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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