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3千余万,偷逃税款200多万,智豪辩护,缓刑释放

2021-03-2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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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在国内开了一家皮革公司,其得知广州的一家公司在做进口羊皮生意,所以去广州进行了实地考察,进而建立合作关系,广州公司仅负责为国内公司在泰国代购货物,但具体的运输、报关事项需要由另一家公司代办,一开始,由广州公司与通关公司联系,时间久了,张某就自己和通关公司联系,该中介运输公司利用走私的方式将张某的货物运至国内,共计偷逃税款近250万元。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2015年10月的一天,张某突然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其在10月下旬开庭,张某领取了传票。张某大吃一惊,原本侦查机关找过他到海关做笔录,但他都认为只要自己配合侦查机关,追查直接实施走私行为的运输公司。直到法院通知其出庭,其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遂上网查询重庆地区的比较专业的刑辩律师事务所,2015年10月15日,张某携家人来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智豪律师事务所派资深刑辩律师为张某解答相关的刑事法律问题,接受了免费且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后,张某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谈、阅卷
智豪律师在接案时,离开庭时间不足10天,为了尽早熟悉案情,智豪律师争分夺秒,在接受委托当天,立即联系法官,赶往法院阅卷。阅卷当天,法院打印机出现故障,无法复印,智豪律师只能以拍照的方式,将案件材料一页不漏的照下来。本案有14本卷,共2000多页案卷材料,智豪律师光拍照都用了近3小时。案件材料打印出来后,发现案卷材料中,大部分材料为英文资料。查阅本案案卷,律师不仅要跨越时间障碍,还要克服语言障碍。通过翻字典,问度娘等方式,智豪律师连续多日加班加点,终于将案件材料吃透。
智豪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后,心中有了初步的辩护思路和方向,为了确保辩护方向准确,智豪律师约张某到办公室详谈,以确认其中的关键细节。
(三)团队讨论
团队讨论是智豪律师事务所特有的讨论制度,本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集体智慧、集体资源,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为了实现有效辩护,主办律师精心归纳案件材料,将案件发生的时间、过程绘制成图,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归纳整理,在智豪讨论会议上,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将本案提交全体律师讨论。通过团队讨论,主办律师确立了辩护思路。
(四)具体辩护方案
1、从主体上进行辩护,从印度厂家与广州公司代购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从运输合同等可以看出,买家不是张某、接收人不是张某。张某与广州代购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还是代购协议,广州厂家与印度商家签订的国家贸易合同是否约定了贸易术语,货物从何时开始转移所有权等,直接关系到谁才是真正的纳税主体的问题。
2、从主观上辩护,包税通关费并非法律术语,对于一个外行来说,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包干所有关税费用。结合张某以前在广州购买过现货羊皮,价格和直接进口羊皮的价格相差不大等情节,智豪律师从主观明知方面为张某进行辩护。
3、从客观行为来讲,泰国厂家、广州代购公司将张某货物的所有购物凭证材料交给了运输公司,张某无隐瞒实际价格,虚报种类和购进价的行为。张某也无与运输公司或代购公司合谋走私的行为。
4、从证据分析,指控张某涉嫌偷税金额为250元的主要证据为买卖合同、打款凭证、运输凭证、报关资料等。而本案中,很大部分指控的事实并没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部分证据之间还出现了矛盾。辩护人将证据问题列出,在质证环节一一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的辩护获得了张某、张某家属的一致肯定,庭后,张某携家人向智豪律师深深地鞠了一躬,感谢智豪律师在其危难关头伸出援助之手,解救其于水深火热之中。
法律规定:
《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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