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付某某被控于2016年年初指使他人以邮寄方式从境外购买枪支、弹药,行为涉嫌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出具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而本案当事人实际上只有购买气枪的故意,并无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弹药的故意;其次,承办律师在对案卷材料中的程序性证据进行认真核查后,发现侦查机关对涉案弹药的提取、检验等程序存在问题,因此承办律师亦将以此为突破口为当事人的辩护丰富辩点。所内律师也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赞同与认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出具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而本案当事人实际上只有购买气枪的故意,并无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弹药的故意;其次,承办律师在对案卷材料中的程序性证据进行认真核查后,发现侦查机关对涉案弹药的提取、检验等程序存在问题,因此承办律师亦将以此为突破口为当事人的辩护丰富辩点。所内律师也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赞同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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