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4年,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从其朋友张某处获得的手枪及2颗子弹藏匿于其住所中,后又将上述枪支、子弹赠与刘某,刘某又经几道转手后,该枪支、子弹于2016年9月在陈某处被查获,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徐某具有四年的当兵经历,对枪怀有深厚的感情,且其主观上将枪作为收藏之用,从未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想法,也不存在任何不良的动机,因此主观恶性不深;就社会危害性方面,由于本案枪支去向已查明,相关人员也已经全部被抓获归案,且根据全案证据显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均未使用过枪支。尽管国家对枪支进行严格的管理,将抽象的危险超前评估,但就本案而言,抽象的危险没有演变为现实的危险,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此外,徐某本案涉案所持枪支系偶然得来,其在案发后没有其它途径再获得枪支,因此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所内律师团队聆听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后,表示赞同,并提出可从品格证据入手收集、落实对当事人徐某有利的量刑事实,尽可能保障其能够得到最佳的量刑结果。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徐某具有四年的当兵经历,对枪怀有深厚的感情,且其主观上将枪作为收藏之用,从未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想法,也不存在任何不良的动机,因此主观恶性不深;就社会危害性方面,由于本案枪支去向已查明,相关人员也已经全部被抓获归案,且根据全案证据显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均未使用过枪支。尽管国家对枪支进行严格的管理,将抽象的危险超前评估,但就本案而言,抽象的危险没有演变为现实的危险,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此外,徐某本案涉案所持枪支系偶然得来,其在案发后没有其它途径再获得枪支,因此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所内律师团队聆听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后,表示赞同,并提出可从品格证据入手收集、落实对当事人徐某有利的量刑事实,尽可能保障其能够得到最佳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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