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曾某于2016年10月某日持刀抢劫挎包一个,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曾某在到案后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认罪、悔罪之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其次,曾某尽管实施了持刀抢劫的行为,但在抢劫过程中,曾某从未持刀只向被害人,且曾某在抢劫即遂后,主动将挎包及包内的证件悉数寄还给被害人,可知曾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此外,被害人也表示愿意谅解曾某。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承办律师结合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提出的建议,丰富了为本案当事人曾某进行轻刑辩护的辩点。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曾某在到案后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认罪、悔罪之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其次,曾某尽管实施了持刀抢劫的行为,但在抢劫过程中,曾某从未持刀只向被害人,且曾某在抢劫即遂后,主动将挎包及包内的证件悉数寄还给被害人,可知曾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此外,被害人也表示愿意谅解曾某。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承办律师结合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提出的建议,丰富了为本案当事人曾某进行轻刑辩护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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