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智豪为其辩护

2016-04-2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从90年代以来,,李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以某经济实体公司为名,采取经济笼络控制等方式,拉拢招募、纠集亲属、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开办酒店,在俱乐部内进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开设的高利贷公司,为了谋取组织利益,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隐匿会计凭证等违法犯罪活动,陈某等人未一般参加者,伙同其他组织成员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审法院以陈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组织成员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参加和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对其数罪并罚,对陈某判处5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办理:
   重庆市涉黑人员一审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者,占总人数的42.8%;当地政法部门称,该市群众安全感连续三年达到92%以上的较高满意度。
重庆警方对黑社会的这一轮严打,可谓战果辉煌:两个月的艰苦鏖战,摧毁了14个主要黑社会组织,成功抓捕黑恶团伙成员1544人,其中包括67名黑恶团伙首犯和骨干分子;收缴枪支48支、子弹877发;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15.3亿元;累计破获查处各类案事件1009起,其中破获刑事案件892起。(见《重庆晚报》)
……………………
从网络上一搜关键词重庆、黑社会,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扑面而来,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历了几轮严打时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必有畏者。原本已经退出组织的陈某,在外出打工后,经过再三思索,最终决定投案自首。陈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因一审辩护策略方面出现了一些失误,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拒不认罪,一审并未认定其自首情节。
一审判决后,陈某意识到专业律师的重要性,其在宣判之日提起了上诉请求,并要求家属重新为其委托专业律师。家属听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过重庆希尔顿酒店钻石王朝涉黑案,重庆打黑风暴中“赌界”名人王涉黑案,重庆打黑风暴中身家过亿的号称“最富黑老大”陈某涉黑案………,所以,家属直接来到智豪所,向经验丰富的智豪律师咨询案件。听完智豪律师的专业分析,陈某家属当即决定与智豪律师签订了二审委托合同。在签合同之前,智豪律师将本案的难度系数如实告知了家属,智豪所办理的案件,二审改判率在全国律所中算是相对较高,不过,出于法官考核率方面的诸多顾忌,二审改判率在全国范围内都保持较低的数据,但是,我们会竭尽全力,争取最好结果。
律师会见陈某时,陈某告知了智豪律师他的上诉理由,希望律师结合案件材料,看是否还有新的理由和观点。陈某主要的上诉请求是,希望法院认定其自首情节,但根据自首相关的司法解释可知,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制也是非常明确的,供述反复,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也认为是自首,陈某一审庭审中并没有如实供述,很显然不符合如实供述的相关规定。智豪律师结合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法院未认定自首向陈某作出了解释。智豪律师向陈某承诺,待团队讨论后,智豪律师将会把本案的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整理好后再与其进行详细交谈。
一周一次的团队会议如期召开,本案的主办律师第一个报名参加讨论,主办律师将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将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明目等整理成表,让参与讨论的律师一目了然。涉黑犯罪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先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其他律师再补充新的观点。
团队讨论,主要形成的辩护思路是:1、结合一审认定的事实,从证据入手,对组织卖淫罪进行最轻辩护。智豪律师结合本案的证人证言,将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笔录证据提炼出来,结合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以先驳后论的方式,即先辩驳陈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在论证陈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对一审认定陈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理由提出质疑,从证明陈某主观是否具有参加和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入手,将证据进行罗列,并对证据证明目的提出了合理怀疑,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智豪律师将形成的辩护思路与陈某进行了沟通,陈某非常赞同律师的辩护思路。结合以上辩护思路,智豪律师再继续整理丰富辩护观点,拟草好辩护提纲,设计好庭审发问,策划好辩护策略,在庭审前,智豪律师再次赶往看守所,与陈某进行了模拟演练。庭审中,智豪律师与公诉人展开了唇枪舌战,面对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智豪律师毫无畏惧,发表辩护意见时抑扬顿挫,铿锵有力,整个庭审过程,法官都在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庭审结束后,智豪律师去会见了陈某,陈某对智豪律师的辩护表示高度认可,同时,陈某也表示,我们都尽力了,即便没有好的结果,他也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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