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男,1965年出生,浙江人,重庆某蔬菜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
管理被抓,公司停产,案涉数百万
2014年8月20日晚,重庆某蔬菜公司十余员工及家属到智豪所来咨询,反映他们公司因生产所谓“毒豆芽”被立案侦查,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内多人被抓。目前公司已经被查封,无法进行生产。根据其每天的销售量推算,可能涉及到犯罪金额多达几百万。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陈某某。其由于是技术部的负责人,因此对公司在生产豆芽中使用无根剂一事很清楚。承认确实有使用的情况。只是其中所含成分并不清楚。而且陈某某还提供了一个情况,那就是在2013年,由于听说国家相关规定改了,不能再使用无根剂生产豆芽,公司就停止使用。但是今年初,又听说可以使用,于是就又开始用,直到案发。
团队讨论,认定法无明定不为罪
智豪律师及时与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部分情况,结合陈某某所述,认为本案中使用无根剂这一事实没有争议,那么是否构成本案的罪名呢?
考虑到陈某某所说的情况,智豪律师仔细检索了关于在豆芽生产中能否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两者包含在俗称的无根剂中)。发现目前这些物质不能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但是可以在蔬菜种植中使用。本案中,豆芽生产究竟是食品加工过程,还蔬菜种植过程,但不同的规定说法并不一致。豆芽协会和豆芽生产厂家均认为豆芽生产就是一个蔬菜种植过程。但有的部门规定,也可以说豆芽生产是食品加工过程。
经过检索全部的规定,弄清真正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各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有冲突存在。
智豪律师又通过网络查找“毒豆芽”方面的案例,发现关于豆芽生产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有的地方立案,并有判决,有的地方虽然立案,但有的并没有直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
智豪律师还进一步检索出,对于豆芽生产中,能否使用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由于国家的标准并不一致。因此部分地方出台有地方标准,有的地方明确禁止,但也有地方明确说明可以合用。
对于以上情况,智豪所在充分了解以上情况后,进行了团队讨论。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规定方面的冲突与模糊,对豆芽生产是不是食品加工认识不一致;①法律法规对规定禁止用于食品,但可用于农作物生长;②豆芽一般认为是农作物中的蔬菜而不是食品,不适用对食品类的规定③各地的做法不一,而重庆没有相关规定,让经营者无所适从。根据法无明定不为罪,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及时沟通,推动研讨出新规
智豪律师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取保成功后,又及时将以上情况写成书面意见,建议本案不作为犯罪处理。
智豪律师的意见得到检察院方面的重视,承办该案的检察院领导认真听取了智豪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
后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中,又两次退侦,延长时间。在些过程中,智豪律师向律师协会写出书面报告,提议并积极推动召开公检法等各方面的研讨会。希望积极推动这方面明确的规定出台。市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就豆芽生产问题向全国人大提提案。
办理结果:后该案没有起诉。
管理被抓,公司停产,案涉数百万
2014年8月20日晚,重庆某蔬菜公司十余员工及家属到智豪所来咨询,反映他们公司因生产所谓“毒豆芽”被立案侦查,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内多人被抓。目前公司已经被查封,无法进行生产。根据其每天的销售量推算,可能涉及到犯罪金额多达几百万。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陈某某。其由于是技术部的负责人,因此对公司在生产豆芽中使用无根剂一事很清楚。承认确实有使用的情况。只是其中所含成分并不清楚。而且陈某某还提供了一个情况,那就是在2013年,由于听说国家相关规定改了,不能再使用无根剂生产豆芽,公司就停止使用。但是今年初,又听说可以使用,于是就又开始用,直到案发。
团队讨论,认定法无明定不为罪
智豪律师及时与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部分情况,结合陈某某所述,认为本案中使用无根剂这一事实没有争议,那么是否构成本案的罪名呢?
考虑到陈某某所说的情况,智豪律师仔细检索了关于在豆芽生产中能否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两者包含在俗称的无根剂中)。发现目前这些物质不能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但是可以在蔬菜种植中使用。本案中,豆芽生产究竟是食品加工过程,还蔬菜种植过程,但不同的规定说法并不一致。豆芽协会和豆芽生产厂家均认为豆芽生产就是一个蔬菜种植过程。但有的部门规定,也可以说豆芽生产是食品加工过程。
经过检索全部的规定,弄清真正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各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有冲突存在。
智豪律师又通过网络查找“毒豆芽”方面的案例,发现关于豆芽生产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有的地方立案,并有判决,有的地方虽然立案,但有的并没有直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
智豪律师还进一步检索出,对于豆芽生产中,能否使用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由于国家的标准并不一致。因此部分地方出台有地方标准,有的地方明确禁止,但也有地方明确说明可以合用。
对于以上情况,智豪所在充分了解以上情况后,进行了团队讨论。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规定方面的冲突与模糊,对豆芽生产是不是食品加工认识不一致;①法律法规对规定禁止用于食品,但可用于农作物生长;②豆芽一般认为是农作物中的蔬菜而不是食品,不适用对食品类的规定③各地的做法不一,而重庆没有相关规定,让经营者无所适从。根据法无明定不为罪,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及时沟通,推动研讨出新规
智豪律师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取保成功后,又及时将以上情况写成书面意见,建议本案不作为犯罪处理。
智豪律师的意见得到检察院方面的重视,承办该案的检察院领导认真听取了智豪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
后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中,又两次退侦,延长时间。在些过程中,智豪律师向律师协会写出书面报告,提议并积极推动召开公检法等各方面的研讨会。希望积极推动这方面明确的规定出台。市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就豆芽生产问题向全国人大提提案。
办理结果:后该案没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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